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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注定是建筑业大改之年
    浏览: 该信息长期有效发布时间:201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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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2017建筑业各项重要政策陆续发布,看来建筑业的重大改革2018将会更多,这些文件中有建筑业长期发展的,也有涉及每位建造师职业发展的。保证金/建造师/资质管理/营改增/招投标/施工许可证等等。随着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放管服,2018注定是建筑业大变革的关键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招标代理资格全面取消!

12月22日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透露了招投标领域即将迎来“大变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正案(草案)》提交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正案草案删除了此前有关招标代理资格认定的规定。这也就意味着,招标代理资格认定有望全面取消。

招标代理业务咨询服务不需要设行政许可“门槛”

由此可以看出,招标代理机构的最后一个法定资格被取消,将铁板钉钉!十八大之后已经取消三项资格:分别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一、《建筑业10项新技术》印发

 此次修订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以下简称“2017版”)的内容包括10个大项107项技术。与2010版相比,主要有3个方面的变化:


1、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国家发展战略要求,注重跟进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等相关需求。


2、加强建筑业重点、热点领域的技术应用,尤其是突出了装配式建筑、抗震、节能、信息化等热点领域和前沿技术,新增“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章节,“绿色施工技术”中新增施工噪声控制技术、建筑垃圾减量化与资源利用、绿色施工在线监测及量化评价等8项新技术。


3、全面升级、优化基础性技术。对旧版重新梳理、吐故纳新,删减、归并54项,更新升级24项,新增53项,其中对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机电安装、模板脚手架等技术均进行了大幅更新和补充。


二、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公布

点击查看:住建部发布新版《施工合同》关系整个建筑行业!做好风险防范至关重要!

新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其中,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关于举办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解读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培训

2018年01月18-20日(18日报到)杭州市

2018年01月25-27日(25日报到)武汉市

报名咨询:010-58937774、13522887522薛主任

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

点击查看:建造师新规解读 |(新版)VS(旧版)大调整,最主要二建全国可执业了,八大变革看过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已执行10年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对于原先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有很大变动,例如:去除了“执业印章”是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凭证。要求所有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负责都必须为注册建造师。


明确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承接项目规模。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师兼任。


明确二级建造师全国执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工程所在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增设或者变相设置跨地区承揽工程项目执业准入条件。

四、《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发布

点击查看:重磅|国务院决定取消43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清单!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人社部2017年9月15日最新发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140项,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接下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将 实行清单式管理:


1、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


2、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3、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4、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


五、将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各地方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可以分开建设,也可以合并建设。


到2017年底,所有省(区、市)和地市,应实现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采购活动有一个可供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实现招标项目全流程电子化将推行网上异地评标。


2018年,全面实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


六、“取消”项目环评单位资质管理

点击查看:国务院通知:10月1日起,环评资质取消!“环境监理没了!环保部门不再参与竣工验收!环评”不允许收费!

国务院日前签署第68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减轻企业负担,明确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也就是说10月1日起,全国所有企业环评相关的申请、审核、报表等等费用全都免了!


简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事项和流程。删去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规定;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程序,并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


七、招投标大变革

点击查看:发改委10号令||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招标信息10年内可追溯!

点击查看:财政部87号文|10月1日起《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点击查看:发改委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信息管理办法》要求数据 10 年内可追溯!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了修订后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以下简称《办法》)。


原《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于2000年发布实施。随着建筑设计市场的发展变化,在建筑设计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项目范围过宽、招标办法单一、建筑设计特点体现不足、评标制度不完善、评标质量不高等问题逐渐凸显,新《办法》自5月开始实施。


八、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或将被取消

点击查看:发改委公告:暂停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 

7月17日,发改委发布《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中未再提及“工程咨询企业需取得相应资格”的要求,或将率先取消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


发改委明确,行业自律性质的资信评价等级,仅作为委托咨询业务的参照。任何单位不得对资信评价设置机构数量限制,不得对各类工程咨询单位设置区域性、行业性从业限制,也不得对未参加或未获得资信评价的工程咨询单位设置执业限制。


九、推进四库一平台建设

点击查看:住建部再发通知"四库一平台"业绩补录窗口即将关闭,12月31日后不再受理任何企业补录申请!

点击查看:四库一平台业绩补录窗口关闭倒计时,常规问题都在这里...

6月21日住建部发文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业绩补录截止到今年12月31日,确保实现全国建筑市场“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工作目标。


十、工程质量保证金降至3%

点击查看:工程质量保证金重大变革!7月1日起,预留比例由5%降至3%

点击查看:再见“资质”“最低价中标”“保证金”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今年已出台4批政策减税降费7180亿元(人民币.下同)的基础上,自7月1日起推出的新降费措施,其中,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十一、先参保、再开工

2月,国办在《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提到: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3月20日,人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继续提高新开工项目的参保率,目前全国平均参保率为94.96%;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十二、《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出台

住建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发布“2017年工作要点”,其中重点提出了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的四大措施,包括出台《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完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推动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发展等。


2017年3月23日,住建部正式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11月,公布了全国首批30个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首批195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十三、装配式定额及三大标准执行

2017年新的标准出台,《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新标准从2017年3月1日开始执行,标准里面包含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装配式钢结构工程、建筑构件及部品工程、措施项目等四章。


2017年6月1日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编制的装配式建筑三大标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技术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装配式木结构建筑技术标准》正式实施。


2017年是装配式建筑全面发展的一年,从整体规划到标准规范体系,从产业配套能力到建筑队伍建设,都将获得突破性进展。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紧跟产业发展的步伐,提早布局装配式建筑市场,提升装配式建筑的建设管理能力,方能顺应市场需求,获得长足发展。


十四、住建部通知正式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

点击查看:住建部通知||正式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不再受理申请、变更、更换、补证申请!

12月2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房[2017]75号 

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

此前有关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场,提升装配式建筑的建设管理能力,方能顺应市场需求,获得长足发展。



十五、87号文全方位规范PPP项目!

6月初,财政部出台《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87号文规范了地方政府的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十六、一级建造师泄题今年“雷同卷成绩有可能要取消”成绩延迟公布!!

 2017年一级建造师考试泄题事件搞的沸沸扬扬,听到最多的就是今年又泄题了、原题泄露了、所有题目的标准答案全部泄露了。一时间,网络上一片哗然,太多辛苦备考的考生心里哇凉哇凉的,许多学员感慨:辛辛苦苦奋斗一年,抵不过考前三页纸。

十七、建筑资质的取消与合并!

工程咨询资质、地质勘查等几十项资质已取消: 

2017年9月29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工程咨询、物业管理一级、地质勘查等几十项资质

设计一体化资质已取消

园林绿化资质已取消:2017年4月13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的相关申请,园林资质正式取消。园林绿化资质取消后,园林绿化资质的项目自然而然地归类到市政公用资质,因为园林绿化项目本来就属于市政公用的一个分类。所以办理市政公用资质的公司也在后半年急剧增加。

招标代理资质即将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的最后一个法定资格被取消,这是毋容置疑的。全面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市场规律,需要开放竞争。

劳务资质取消实行试点(时间未定):浙江、安徽、陕西3省取消劳务资质试点工作已经开展了一年多,全国取消的文件的出台只是时间问题,现在基本全国的申办点都已经停止申办劳务资质了。


十八、未来的资质走向还是简化和取消

在住建部发布的多个文件中,都对资质简化做了相关阐述,例如对资质的总体管理办法,以及具体简化的资质类型等。

未来的资质走向还是简化和取消,例如面临重大改革的劳务资质和招标代理资质。劳务资质取消一直在进行试点,而招标代理资质取消也多次被拿出来讨论,有不少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已经被取消了,例如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等。

2017年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井喷式增长,就目前申报看来在新特级标准出台前特级将持续井喷增长,

工程资质将面临变革,资质改革必定还会如火如荼。

十九、监理资质与注册人员脱钩,工程造价资质大调整

        住建部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对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作出部署。虽然“建筑师负责制”制度到目前还只是“半只未

2018注定是大改之年

 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


优化资质资格管理


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减少不必要的资质认定。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同时,加快完善信用体系、工程担保及个人执业资格等相关配套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明晰注册执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大执业责任追究力度。有序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进一步提高建筑领域行政审批效率。(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审改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或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简化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设置,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的总体思路没有变,且更加具体。


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加快修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缩小并严格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防止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招标“一刀切”。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的原则,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尽快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电子化,推行网上异地评标。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法制办、铁路局、民航局)



防止实行招标“一刀切”,发包方有望获得更多的自主权。


 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


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除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工程总承包不仅要推,还要加快。


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


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工商总局、铁路局、民航局)


哪些企业有资格成为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对于股市来说又是一波重大利好。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


全面落实各方主体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对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参与房地产开发的建筑业企业应依法合规经营,提高住宅品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工商总局、铁路局、民航局)



除了落实各方主体责任,还特别强调了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首要”者两个字的分量着实不清!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特别要强化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以及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的深度融合,加快建设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覆盖、多层次、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以及各方主体的本质安全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安全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



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强调了无数次,还要继续不断强调,无他,为安全!


全面提高监管水平


完善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明确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抽查抽测力度,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的试点。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推动发展工程质量保险。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



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有了保障,执法力量必将发挥更强大的作用。


 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建立统一开放市场


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各地区、各行业在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合理准入条件;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法制办、铁路局、民航局)



各省的数据尽快实现互通共享,受益的将是全国建筑业市场。推进不力的地区,年底的排名恐怕不会好看。


加强承包履约管理


引导承包企业以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有效发挥履约担保的作用,防止恶意低价中标,确保工程投资不超预算。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形成统一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监会、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



防止恶意低价中标,严查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决不手软。


规范工程价款结算


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



未完成审计这个拖欠工程款的“挡箭牌”不能用了,广大施工企业和工人们有福了!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加快培养建筑人才


积极培育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加快培养熟悉国际规则的建筑业高级管理人才。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培养建筑业专业人才。加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健全建筑业职业技能标准体系,全面实施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发展一批建筑工人技能鉴定机构,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价工作。通过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发布各个技能等级和工种的人工成本信息等手段,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培养高素质建筑工人,到2020年,建筑业中级工技能水平以上的建筑工人达到300万人,2025年达到1000万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建筑师要有民族自信,管理人才要懂国际规则,现场人员要加强教育培训。


改革建筑用工制度


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鼓励现有专业企业进一步做专做精,增强竞争力,推动形成一批以作业为主的建筑业专业企业。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着力稳定和扩大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创业。建立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记录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逐步实现全覆盖。(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工商总局、铁路局、民航局)



建筑业劳务企业向专业化转型,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


保护工人合法权益


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大监察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对存在拖欠工资的企业列入“黑名单”,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施工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合同,工资,保险,环境,健康,稳定……一个都不能少!


 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


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和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推广普及智能化应用,完善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机制,实现建筑舒适安全、节能高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10年,30%,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还要更加努力!


提升建筑设计水平


建筑设计应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点和时代风貌,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等要求,提供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设计产品。健全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投标制度,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等方式。促进国内外建筑设计企业公平竞争,培育有国际竞争力的建筑设计队伍。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融合和升华。(住房城乡建设部)



理越辩越明,建筑设计亦是如此,欢迎大家讨论切磋。


加强技术研发应用


加快先进建造设备、智能设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限制和淘汰落后、危险工艺工法,保障生产施工安全。积极支持建筑业科研工作,大幅提高技术创新对产业发展的贡献率。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为项目方案优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落后、危险的工艺要淘汰,BIM要全过程集成应用,推陈出新,技术的进步永无止境。


完善工程建设标准


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适度提高对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要求,逐步提高标准水平。积极培育团体标准,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建立强制性标准与团体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供给体制,增强标准有效供给。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加快标准修订,提高标准的时效性。加强科技研发与标准制定的信息沟通,建立全国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委员会,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培育团体标准,行业产业创新标准,强制标准+团体标准,标准体系建设趋势渐明。


 加快建筑业企业“走出去”


加强中外标准衔接

积极开展中外标准对比研究,适应国际通行的标准内容结构、要素指标和相关术语,缩小中国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的技术差距。加大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和宣传推广力度,以“一带一路”战略为引领,优先在对外投资、技术输出和援建工程项目中推广应用。积极参加国际标准认证、交流等活动,开展工程技术标准的双边合作。到2025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部有外文版。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铁路局、民航局)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有了外文版,中国标准将逐渐成为世界标准。


提高对外承包能力


统筹协调建筑业“走出去”,充分发挥我国建筑业企业在高铁、公路、电力、港口、机场、油气长输管道、高层建筑等工程建设方面的比较优势,有目标、有重点、有组织地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建筑业企业要加大对国际标准研究力度,积极适应国际标准,加强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履约等方面管理,在援外住房等民生项目中发挥积极作用。鼓励大企业带动中小企业、沿海沿边地区企业合作出海,积极有序开拓国际市场,避免恶性竞争。引导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向项目融资、设计咨询、后续运营维护管理等高附加值的领域有序拓展。推动企业提高属地化经营水平,实现与所在国家和地区互利共赢。(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发挥优势,大带小,合作,互利共赢,这些都是提高对外承包能力的关键词。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加强建筑业“走出去”主管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到2025年,与大部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双边工程建设合作备忘录,同时争取在双边自贸协定中纳入相关内容,推进建设领域执业资格国际互认。综合发挥各类金融工具的作用,重点支持对外经济合作中建筑领域的重大战略项目。借鉴国际通行的项目融资模式,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对建筑业“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力度。(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



“一带一路”这么宏大的“利好”背景,金融、政策支持都不会少,建筑业企业 “走出去”一定会顺风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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